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管辖显然复杂。我国原则上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管辖,但相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详细地解释了这一点。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管辖的不确定性,以及经济利益、区域和部门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在犯罪活动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功利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台湾、香港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国外,澳门地区也提供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质疑制度。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任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无助于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下面杭州刑事律师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首先,刑事异议制度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赋予司法机关权力,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犯罪,禁止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控制机关, 犯罪源于个人追捕。与刑事管辖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划分,赋予每个司法机构特定的权力来管理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了国家犯罪的程序化管理。通过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并赋予被告人对管辖权的滥用职权提出质疑的方式,从消极的角度纠正了管辖权的滥用职权。 .确保刑事诉讼的合理启动和规范运作,依法对国家犯罪进行程序化管理。设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确保司法机关有有效措施控制犯罪。
第二,提出刑事管辖异议是保护人权的有效手段。 1. 保护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基本相同。法院过早作出判决,法律对自诉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和照顾基本上是一样的。对于公诉人,经公诉人或者其他侦查机关调查后,公诉人积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方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都处于被起诉的地位,特别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与国家检察官的起诉权相比处于劣势,有很多。因此,除了保护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外,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立对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保护受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属实,被害人的权利至少应得到两次保护。如果管辖权错误地行使管辖权,双方可能会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受害者必须有权质疑其管辖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巨额财产,重伤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法院应行使管辖权。如果此时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被告可能会受到相对较低的判决,这对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完全反对管辖权。
再次,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面。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有起诉和审判活动,也有辩护和辩护活动。从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有检察官、检察院、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被起诉并被绳之以法。在刑事诉讼中,控辩是永恒的主题,控辩是截然相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和辩护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认罪,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二是否认犯罪,司法机关批准。第三,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指控不能成立,司法机关需视其无罪。其四,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许多诉讼权利可以从辩护权中推导出来。除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之外,质疑罪犯管辖权的权利也应该是他们的辩护之一。
最后,确立对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反对,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标志。起诉、辩护、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的启动、运行和终止具有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使他们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直接有效地对抗公安、司法诉讼和判决,享有辩护权。诉讼事项的选择权和决策权。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是体现和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