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大制度实施后,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适用认罪处罚制度。那么随着而来的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下面杭州刑事律师就来介绍一下。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有罪处罚,其辩护也需要得到保障,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此时,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人应当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保证其真实认罪。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威胁、诱使、欺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当向犯罪人提出质询。程序并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
二、辩护人在办理刑事诉讼程序案件时,主动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附有犯罪嫌疑人同意书,应当参与签字过程。参与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和解过程。
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接触并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判决意见。在庭审阶段,律师可以主要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四、辩护人应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点介绍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从宽制度认罪、处罚有罪的,认罪,同意被控犯罪事实和判决建议,并提交确认书的,必须签字。
(二)从速刑事程序、简易程序和正常程序适用宽大的认罪认罚制度。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选择程序的权利,以及选择不同程序的相应合法权利和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和其他诉讼,并有权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机关可以向公安部报案。被解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起诉期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六)法律不适用认罪认罚的宽大处理制度。
五、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时,必须特别注意胁迫的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保障至审判或者监视居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