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贺小荣透露,最高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民间借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为此,经最高法院研究,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m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